Re: [轉錄][抱怨] mo mo paradise連打招呼都要錢!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In My Way)時間20年前 (2006/05/26 23:59), 編輯推噓7(706)
留言13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30 (看更多)
※ 引述《TAMADERLEI (他媽的咧)》之銘言: : : 我還是一句話 你覺得我講的無法成為要求他付錢的理由嗎? : : 要求付錢 並不等於"一定"要他付錢喔 : 這句話很奇怪"要求付錢 並不等於"一定"要他付錢喔" : 既然你想要人家付錢 又不一定要人家付錢 : 感覺你這段是針對"情" : 因為怕得罪客人 所以不敢要 : 但是你沒有針對"法"來說明 : 那我可以請問你"要求他付錢的理由"是什麼??? 前面一堆奇怪的例子,我就刪掉了... 針對付錢的事情來說吧! 店家,可不可以要錢? 當然可以! 為甚麼不行? 店家主張有約定契約,所以跟你要錢,很合理, 今天消費者不付錢,是因為消保法第十三條『明示和同意』的構成要件不該當 所以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因而得以拒絕支付! 所以,如果有遇到這種狀況,是可以理直氣壯的不付錢的! 但是, 如果店外或門口有貼告示,『入場最低消費XX,訪客請在外等候』之類的, 進去之後,說沒看到、不知道,而不想付錢是不行的, 所以,店家可以跟你要錢, 而消費者則依照契約的(有無)效力進行必要、或拒絕支付。 這就是所謂店家跟你要,你不一定要給, 給了表示你同意契約,不給,表示你認為契約無效, 所以回到原案例, 那個不知道是領班還是什麼的,來要錢是可以的,(只是讓人不爽!) 原PO不給,也是可以的, 原PO給了,也就是同意契約了... 如果店門口有告示,那就是不給也不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5.117.98

05/27 00:34, , 1F
基本上這種欺負消費者不知道自己權益的店家
05/27 00:34, 1F

05/27 00:34, , 2F
已經可以算是黑店了...根本在賭消費者不知道來a錢
05/27 00:34, 2F

05/27 00:41, , 3F
你最後一句跟倒數第三句 到底可不可以不給 看不清楚
05/27 00:41, 3F

05/27 00:45, , 4F
有告示->要給 沒告示-->可以不給
05/27 00:45, 4F

05/27 00:47, , 5F
欺負消費者的店,沒話說,當然碼打入黑店,
05/27 00:47, 5F

05/27 00:49, , 6F
依此A錢?我想倒不至於,一般跟訪客收錢,就是請你滾的意思
05/27 00:49, 6F

05/27 00:53, , 7F
所以就是店門口該有確定每個人的可以看到聽到的
05/27 00:53, 7F

05/27 00:53, , 8F
告訴說訪客要收低消才行吧
05/27 00:53, 8F

05/27 00:59, , 9F
對阿!那種偷偷貼在牆角、菜單上...都可以說沒有明確公告
05/27 00:59, 9F

05/27 01:37, , 10F
如果告示不明,就可以不用給。怎麼樣叫不明呢?
05/27 01:37, 10F

05/27 05:11, , 11F
分析的有點不清不楚...
05/27 05:11, 11F

05/27 09:04, , 12F
vivino: thats up to the judge at least in Taiwan..
05/27 09:04, 12F

05/27 11:39, , 13F
推這篇 推樓上 明不明是法官說了算
05/27 11:39, 13F
文章代碼(AID): #14ToNlUb (Anti-ram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4ToNlUb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