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在沙龍店付了訂金想要拿回來怎麼辦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藍灰 藍輝 藍隳)時間22年前 (2004/02/13 01:23), 編輯推噓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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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navi (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我在一家沙龍付了訂金1000塊 : 但是家長不答應出錢 ps我已經滿20了 : 可以要的回來嗎 : 他們萬一說要我換課程怎麼辦 : 基本上消保法不是說顧客可以在7天內 無償退還 : 不需任何理由 一、先說明消保法中的「七日無條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部份。   有關「七日無條件退回商品解除契約」之規定請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郵購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二項:郵購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     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   亦即,於七日內可無條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僅限於「郵購買賣」及「訪問 買賣」。 二、再說明何謂「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   有關「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規定請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第 十 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十一款: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其他場所從      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 三、關於本案之適用。   既然我國消保法已詳細規定此二類特種買賣之定義,僅需將生活中相關之案 例之事實以之作判斷,即可知有無「七日無條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適用。   首先,原PO已滿廿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亦即,由其簽定之契約,在無 特殊情狀之下(如心神喪失、精神錯亂、意思表示有錯誤或瑕疵、受詐欺或脅迫 等情狀之下),該契約為有效。   再者,原PO交付定金的舉動,應可認為其與沙龍已簽定契約,並先交付部 分價金(即該定金一千元)。此契約為一有效契約,契約任一方之當事人在未有 合議解除契約之前,此契約自有效力,且契約任一方之當事人無有單獨片面使該 契約解除的權利。亦即,原PO無法片面解除此契約,除非沙龍答應原PO之解 除契約之要求。亦無消保法適用之餘地。因而,沙龍可要求原PO履行該契約之 內容,亦即支付價金(學費)。   惟原PO言:「他們萬一說要我換課程怎麼辦?」有關沙龍是否得任意更改 變換契約之內容,亦係不得以片面單獨之意思更改之,亦即原PO可拒絕沙龍更 換課程之要約。若得原PO之同意,則係雙方合意更改契約之內容,自無不可。 但由於原PO可能無法支付全部價金,沙龍亦可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亦即在原 PO繳全學費前,沙龍可不提供其課程予原PO學習。   總歸一句,個人認為原PO付出之一千元定金應無法取回,除非該沙龍亦願 意解除契約。(但我想少有店家會這麼做的。)   以上乃愚者管見,若有錯誤,望能者不吝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98.78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4.98.78 (02/13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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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在看課輔老師在解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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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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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稱讚您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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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是專業的呢^^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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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應該放在進板畫面的,一堆人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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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魚板大的稱讚....我好愛養草缸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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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0AxQLmC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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