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在沙龍店付了訂金想要拿回來怎麼辦
※ 引述《Yonavi (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我在一家沙龍付了訂金1000塊
: 但是家長不答應出錢 ps我已經滿20了
: 可以要的回來嗎
: 他們萬一說要我換課程怎麼辦
: 基本上消保法不是說顧客可以在7天內 無償退還
: 不需任何理由
一、先說明消保法中的「七日無條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部份。
有關「七日無條件退回商品解除契約」之規定請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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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第一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第二項: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第三項: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
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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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於七日內可無條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僅限於「郵購買賣」及「訪問
買賣」。
二、再說明何謂「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
有關「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規定請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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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
第 十 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十一款: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
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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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本案之適用。
既然我國消保法已詳細規定此二類特種買賣之定義,僅需將生活中相關之案
例之事實以之作判斷,即可知有無「七日無條件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之適用。
首先,原PO已滿廿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亦即,由其簽定之契約,在無
特殊情狀之下(如心神喪失、精神錯亂、意思表示有錯誤或瑕疵、受詐欺或脅迫
等情狀之下),該契約為有效。
再者,原PO交付定金的舉動,應可認為其與沙龍已簽定契約,並先交付部
分價金(即該定金一千元)。此契約為一有效契約,契約任一方之當事人在未有
合議解除契約之前,此契約自有效力,且契約任一方之當事人無有單獨片面使該
契約解除的權利。亦即,原PO無法片面解除此契約,除非沙龍答應原PO之解
除契約之要求。亦無消保法適用之餘地。因而,沙龍可要求原PO履行該契約之
內容,亦即支付價金(學費)。
惟原PO言:「他們萬一說要我換課程怎麼辦?」有關沙龍是否得任意更改
變換契約之內容,亦係不得以片面單獨之意思更改之,亦即原PO可拒絕沙龍更
換課程之要約。若得原PO之同意,則係雙方合意更改契約之內容,自無不可。
但由於原PO可能無法支付全部價金,沙龍亦可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亦即在原
PO繳全學費前,沙龍可不提供其課程予原PO學習。
總歸一句,個人認為原PO付出之一千元定金應無法取回,除非該沙龍亦願
意解除契約。(但我想少有店家會這麼做的。)
以上乃愚者管見,若有錯誤,望能者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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