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watch ]
討論串請問~有關訂金的問題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嗯. 因為支付定金其實就是一種為了確保交易成立的行為. 若付定金者如原po是雙務契約中之一方當事人. 因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如原po覺得錶太貴不想買). 依民法249條如上面所po第二項. 加上民法226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收受定金者(錶店)應負擔賠償責任. 因此不可請求償還定金. 而受定金者仍
(還有490個字)
內容預覽:
很不妙耶. 在法律立場. 你是弱勢的.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還有22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