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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問~有關訂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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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ndmist (灰色的世界)時間20年前 (2005/07/21 01: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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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因為支付定金其實就是一種為了確保交易成立的行為. 若付定金者如原po是雙務契約中之一方當事人. 因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如原po覺得錶太貴不想買). 依民法249條如上面所po第二項. 加上民法226條第一項之規定. 對收受定金者(錶店)應負擔賠償責任. 因此不可請求償還定金. 而受定金者仍
(還有490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BIO (…懷念同居日子)時間20年前 (2005/07/21 01: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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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妙耶. 在法律立場. 你是弱勢的.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
(還有2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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