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黒名]某間大賣場的行為

看板hypermall (大賣場)作者 (alex781127)時間16年前 (2010/03/02 15:32), 編輯推噓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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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alex781127 (alex781127) 看板: part-time 標題: Re: [黒名]某間大賣場的行為 時間: Mon Mar 1 23:10:58 2010 我提出某家賣場的問題結果 申請人:o先生xx 申請時間:2010/2/21 21:38:7 申訴標題: 某知名賣場春節期間未依法給薪 申訴問題: 台北市政府您好我想跟您反應某間賣場的相關問題 1.我目前是學生想在過年期間找個兼 職工作,看到台北人力銀行有跟XXX合作,有參與面試,面試未通過便轉向XXX大直店 求職收銀人員,並且面試通過相關證件也交妥順利上班,但上班2週就被解雇解雇原因是因 為商品多刷或少刷因而解雇因為我是有相關經驗,操作沒有很大的問題但是問題出在員工 教導部份未完全教導而換我一人作業出錯,管理人員就用言語責備還不斷的說我不適合在 這工作,要我找快樂點的工作,聽了不是滋味,不是1次 2次很多次因為還是新手不是很熟練 就在2/13除夕夜被解雇,管理人員還不斷的說那段話另外解雇沒有事先告知在無預警的狀 態下要我簽離職單至今我還是充滿的不平才來這反應 2.另外過年期間時薪應為190/h但貴 公司,貴店未執行,還有在過年期間前週6日禁止休假,只有過年年初1給500元禮券就了事了 EX2/6 2/7 2/13 14這4天很明顯的違反勞動基準法 另外附上網路上一篇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binior/16293849 家樂福已經不是第1次有這問題了是很久 了,只是沒有人反應 回覆結果 親愛的oxx您好! 有關您來信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一)有關您信中提及: 「上班2週就因商品多刷或少刷,公司無預警要我簽離職單」一事,依法令規定,事業單 位或雇主欲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 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1、歇業或轉讓時。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3、不可抗力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 置時。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及同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 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 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 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 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 害者。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前項第1款、第2款及 第4款至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之解僱事由。( 二)惟前述之法定終止契約事由是否合理適法,仍應依個案認定;依您所述,因執行業務 上商品多刷或少刷未臻完善而至被雇主解雇,若有爭議(解僱不合理),先建議您先與公 司協商以謀解決。如無法獲回應,您可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 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協調,可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表格(www.bola.taipei.gov.tw > 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勞資爭議>勞資爭議協調申請書)填妥完畢寄至本局,俾憑辦理。 二 、(一)另來信提及:「過年期間時薪應為190元/HR,但公司未執行,只有初一給付500元 禮券」一節,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國定休假日」規定,勞工 工作日如遇到時,依現行法令,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95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 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如附件所示。(二)「過 年期間前週六、日均禁止休假」部分,依內政(74)臺內勞328433函釋:「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 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三)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及勞動契約 之變動,一樣建議您可先與公司協商以謀解決。如情形仍未獲改善,勞工得以雙掛號方式 寄發存證信函請求雇主於合理期日內(請自行決定期日)儘速發給加倍工資,告知倘不為給 付將循司法訴訟途徑為之,督促雇主與其交涉,若已發存證信函雇主仍不發給加倍工資者 ,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請協調,填妥 完畢寄至本局,俾憑辦理。亦得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聯絡電話:2596-9998) ,俾便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如需查詢相關法令,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www.cla.gov.tw查詢,以應實需順祝 平安如意本案聯絡人:陳思螢連絡電話: 1999(02-27208889)轉7018 附件: 原約定出勤者 原約定不出勤者 不出勤 工資照給(95元乘以工時) 無工資請求權 出 勤 原工資照給外再加一倍 (95元×工時×2) 計給2倍工資 (95元×2×工時)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們收證 是吧 好我就當一次壞人 先跟公司協商寄存證信函是吧 我要在這跟大家說 在該公司上班薪資單 應該會在最近發給大家,如算一算 過年期間初1-初3沒有x2的大家一人一信跟存證信函 要求該公司要依法行政 不要讓我們當無辜的勞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94.104 ※ 編輯: alex781127 來自: 61.217.194.104 (03/01 23:12) ※ 編輯: alex781127 來自: 61.217.194.104 (03/01 23:16)

03/01 23:29,
COOL耶 給你推一個
03/01 23:29

03/01 23:31,
我覺得沒有強力律師會贏不暸= =
03/01 23:31

03/01 23:33,
如果當初公司沒說初一到初三加倍的話,
03/01 23:33

03/01 23:34,
那你寄存證信也沒有用,因為你必須證明公
03/01 23:34

03/01 23:35,
司有說過,不然相關法領是說應…二倍,但
03/01 23:35

03/01 23:36,
若雇主與勞工商議者不在此限,公司只要說
03/01 23:36

03/01 23:37,
當初你沒說此薪水不可以,你就不可能會贏
03/01 23:37

03/02 00:41,
加油 就是要有這種人出現
03/02 00:41

03/02 04:23,
幫推
03/02 04:23

03/02 10:42,
違反勞基法就是不可以吧...幫推!
03/02 10: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32.79

03/02 19:41, , 1F
做服務業還想休每個星期六日 會不會太扯
03/02 19:41, 1F

03/02 20:23, , 2F
勞基法有規定不能休六日嗎?
03/02 20:23, 2F

03/02 21:27, , 3F
...勞基法只有規定要給你休多久.沒說要休啥時
03/02 21:27, 3F

03/02 21:30, , 4F
不過過年的六日禁休可以理解
03/02 21:30, 4F

03/02 23:13, , 5F
扯..1.解雇你直接給你預告工時就好了..你看有沒這個
03/02 23:13, 5F

03/02 23:14, , 6F
休假&薪水計算本來就上班前要談好..白紙黑字拿契約來看
03/02 23:14, 6F

03/02 23:15, , 7F
你說你操作沒問題..後面又說你出錯??到底有沒有問題阿~
03/02 23:15, 7F

03/03 00:10, , 8F
我想原po的意思是沒訓練後面又來怪他出錯這樣?
03/03 00:10, 8F

03/03 01:54, , 9F
說訓練不到三天...收銀員都差不多這樣啊!
03/03 01:54, 9F

03/04 20:33, , 10F
感覺你也沒遮到公司名字阿,我看見家樂福了
03/04 20:33, 10F
文章代碼(AID): #1BZBxp06 (hyper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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