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雷射傷臉留疤 診所判賠34萬
雷射傷臉留疤 診所判賠34萬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張弘昌/連線報導】 2010.04.17 03:25 am
台中市吳姓專櫃小姐去年到美約診所做皮膚雷射治療,未料因助理不諳操作,致吳女臉部
受到灼傷,而發生紅腫、皮膚焦黑,經治療後仍有傷疤,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判決美
約診所負責人張美娟、醫師雷志宏連帶賠償34萬2000元。
醫師雷志宏說,去年吳小姐到診所接受皮膚雷射治療,因她的膚質敏感出現紅腫現象,診
所也曾替她進行改善不適症狀等回復療程,但吳小姐仍不滿意,要求診所賠償180萬元。
雷志宏說,診所很有誠意要與吳小姐和解,但雙方認真差距太大,才循司法途徑判定,判
賠償34萬元與診所能接受的賠償金額有差距,會繼續委託律師上訴。
去年2月6日,吳姓專櫃小姐到美約診所看診,經醫師雷志宏診斷接受皮膚雷射治療,雷醫
師未親自操作醫療儀器,囑由陳姓助理操作,但陳助理不諳雷射儀器操作,致吳小姐臉部
受到灼傷紅腫、皮膚焦黑等狀況,右頰下方留下疤痕。
吳小姐到台中榮總治療數月後,仍殘留疤痕,被害人是專櫃小姐,外貌對她而言,有工作
上重要性,經此打擊後,已無法繼續原來的工作,請求損害賠償。
雷醫師說,吳小姐的膚質可能特別敏感,致手術後的灼傷現象較一般人稍為嚴重,但他秉
持專業技術及經驗為她治療,治療至去年5月16日止,回復程度幾乎已達90%至95%。
法官表示,如測試結果認吳小姐的皮膚有特別敏感現象,自不宜採取雷射治療,但從診療
紀錄,未見有任何測試資料,顯見雷醫師為吳小姐施行雷射治療前,未對吳小姐膚質做完
整診斷及測試,行為有過失。
【2010/04/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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