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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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投稿 2006/11/29
公平會11月3日對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開始收取交易手續費乙案作成決議,認定該網站
在網路拍賣市場不構成獨占。即使構成獨占,其交易手續費上限訂為結標金額3%,也沒
有高到濫用獨占地位的地步,因而判定本案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作者:王立達
公平會11月3日對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開始收取交易手續費乙案作成決議,認定該網站在
網路拍賣市場不構成獨占(公平法第5條、第5條之一)。即使構成獨占,其交易手續費上
限訂為結標金額3%,也沒有高到濫用獨占地位的地步(公平法第10條),因而判定本案
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對於不違法的結論,我沒有意見。畢竟獨占業者超額訂價的案件,本就很難認定為違法。
歐陸曾經認定違法的案件,利潤率都高到50%- 60%左右。網拍服務畢竟還是要花成本的,
要達到上述的超額利潤率,或許也有相當困難度。而且以往在傳統產業認定為違法的利潤
率,能否直接套用在環境大不相同的網路服務,也是個問題。
不過對於Yahoo奇摩拍賣不構成獨占,我倒有點意見。
在認定獨占最重要的因素─市場占有率方面,依照公平會的調查結果,Yahoo奇摩目前擁
有國內網拍市場的七成。若依雅虎拍賣賣家公會的說法與日前一項調查的結果,其占有率
更高達95%。這早已超過公平法第5條之一單一事業占有率未達五成,不構成獨占事業的下
限規定。Yahoo奇摩抗辯其網拍服務未達獨占事業年銷售額至少十億元的下限,也不可採
。按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明白規定,所謂十億元是指個別事業上一年度的「總」銷售金額,
並非僅計算該項產品或服務本身的銷售金額。
雖然如此,本案仍遭認定不構成獨占。其主要理由乃是Yahoo奇摩7月24日開始收費之後,
競爭同業如PC Home/露天市集等網站即推出一系列優惠促銷活動。同時其委賣客戶大幅流
向競爭同業,有些網站甚至在二個月內成長20倍之多。然而,Yahoo奇摩拍賣賣家是否確
實大幅流失,不無可議之處。雖然在宣布開始收費之後,Yahoo奇摩拍賣每天商品刊登數
下降12.3%,平均每天刊登筆數從原本的391萬筆(5月2日到7月24日),下降為343萬筆(
9月1日到10月16日)。不過依照公平會決議後的媒體報導,Yahoo奇摩公司指出,這種波
動現象仍在該公司的預期範圍之內。賣家公會也表示,Yahoo奇摩享有國內最大入口網站
的優勢,賣家要大舉另覓他處,並不容易。
公平會在此對於獨占的認定,使用所謂「假設性獨占者檢測」,從Yahoo奇摩是否有能力
進行「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small but substantial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判斷其是否為獨占業者。這個標準最早是美國司法部用來決定結
合案件的相關產品市場範圍。公平會的電子市集規範說明,在結合案件審理也採用同樣標
準。這個標準是從產品替代性的角度,透過假設性的獨占業者「微幅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
格調漲」,來分析不同產品是否處於同一相關市場。如果在此種價格調漲之下,該假設性
的獨占業者銷售量下降過多,導致此一價格無法維持,則代表另外還有處於同一市場的產
品存在,相關產品的市場界定必須加以擴大。如果該價格可以維持,則當時所採取的產品
市場範圍,就是合適的市場界定。
把這個標準用在獨占地位的認定上,似乎也無不可。此時所關注的替代性比較,就從不同
產品之間,轉移到提供同一或近似產品的不同業者之間。占有率大的業者,如果做出這種
顧客可感知的價格調漲,同時還可以維持這個較高價位,不被競爭者逼得降價回應,則其
與競爭同業之間確實有相當程度的無競爭空間存在,可以是獨占地位的一種表徵。同時經
濟學上認為獨占業者可能造成的經濟福祉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也是來自於獨
占業者提高價格、減少銷售量之後,反而可以獲取較高利潤的能力。
然而公平會在本案中使用此一標準時,卻弄錯了這個判斷方法的重點,導致做出正好相反
的結論。這個標準的重點在於獨占業者雖然因為價格調漲而喪失客戶、銷售量下降,但是
仍然有充分能力承受,甚至賺取更高利潤,而「維持」前述調漲後的價位不變。Yahoo奇
摩在價格調漲與同業促銷雙重壓力下,不僅顧客流失數目有限,同時至今仍然維持調漲後
的價格,並未降價回應,已經十足展現其市場力量。按獨占業者依照公平法第5條的定義
,不一定要達到完全「無競爭」的狀態。如果具有「壓倒性地位」,具有「排除競爭之能
力」者,亦屬之。Yahoo奇摩將交易手續費由零調漲到3%(有300元與150元的上限,並有
不收費項目),引發網拍賣家與網路使用者廣泛矚目,其漲幅自然已經相當顯著。該網站
卻可不顧同業在其漲價後發動促銷競爭,仍然維持同樣價位,同時仍然保持符合其主觀商
業規劃的賣方人數。至少在此漲價範圍之內,Yahoo奇摩顯然已經擁有免於競爭的能力與
地位。
退一步言,如果真如公平會在新聞稿中 指出:「網路拍買平台係屬虛擬網路,賣家可快
速轉換至其他拍賣網站,且其轉換成本亦低」,則同業競爭在此應該具有強大殺傷力才是
。但事實上該公司對於價格與賣家人數兩方面均控制良好,完全無視於漲價後所引發的市
場競爭,順利遂行其事前出於自利規劃的商業策略。Yahoo奇摩在市場上可以背離擴大銷
售量以增加獲利的同業走向,獨自逆勢而為,以減少銷量、提高價格的方式,獲取更大收
益,顯見其在相當程度內,確實擁有超越市場競爭的優越力量。雖然本案屬於獨占濫用案
件中之調高賣價、壓低進貨價的「榨取濫用」面向,並非屬於壓倒、排除同業競爭的阻礙
濫用面向,但是並不因此而異其判斷。
但是公平會在本案,卻以價格調漲所可能引發的相當程度顧客流失為由,否定其獨占地位
。如此一來,不啻嚴格緊縮獨占業者可能出現的情形,要求其市場力量實質上必須足以強
迫顧客忽視價格調漲。由於獨占並不意味著市場上只有一家業者,也不意味著完全沒有競
爭存在。此種高強度的要求,實在不切實際。此外,公平會還提到拍賣網站的「群聚效應
」,以佐證本案顧客流失的集體性,以及對於原本業者的威脅。然而,除非 Yahoo奇摩果
真大幅流失顧客,失去其占有率第一的寶座,否則「群聚效應」應該正是支撐其獨占地位
於不墜的重要原因,實無用於否定其獨占地位之理。
(本文作者為美國印第安那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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