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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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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廣告商在廣告上寫"僅供參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廣告為契約內容之ㄧ部份..也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如果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但事實上如果對所有廣告都僅是那麼嚴格..似乎又太苛刻. 所以實務上一般都容許廣告商有[可容許之吹噓]..例如泡麵蓋子的圖. 而這個[可容許之吹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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