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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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lina (走來走去)時間20年前 (2006/02/06 16:5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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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廣告商在廣告上寫"僅供參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廣告為契約內容之ㄧ部份..也是定型化契約的一種. 如果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但事實上如果對所有廣告都僅是那麼嚴格..似乎又太苛刻. 所以實務上一般都容許廣告商有[可容許之吹噓]..例如泡麵蓋子的圖. 而這個[可容許之吹噓]如何
(還有52個字)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story (m的故事)時間20年前 (2006/01/30 23: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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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跟據這條來看的話. 廣告商不可以寫"僅供參考"這四個字吧. 應該是違反了消保費了. 是這樣子的嗎?. 能煩請大大指點一下嗎?. 謝謝大大.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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