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券不可訂使用期限 4月1日起實施

看板Depstore (百貨板)作者 (迷迭北極星)時間18年前 (2007/03/30 12: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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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台北報導】 2007.03.29 03:32 pm 行政院消保會今天宣布,4月1日起全面施行禮券定型化契約, 禮券將不可訂定使用期限, 消費者若持印有註明期限和「逾期無效」字樣的禮券, 消保會表示,並不影響使用權益, 即使在4月1日前購買,業者仍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消保會規定,業者在其所發行的商品 (服務)禮券, 從4月1日起, 需要記載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 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等3點, 而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等8點。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 此規定不適用於多用途現金儲值卡 (如悠遊卡)、預付型禮券, 或無償取得之抵用券和折扣券等。 邱惠美表示,業者的履約保證為1年,而支付相等價值或服務請求權為15年, 所以即時消費者持過期的禮券,業者仍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消保會建議消費者所購買的禮券,最好仍在1年內使用完畢。 邱惠美指出, 主管機關將於5月開始進行查核工作,若業者未於期限內改善, 將可處以罰款,並呼籲消費者在使用禮券時, 若發生任何消費糾紛,皆可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 【2007/03/29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1/3781813.shtml * 禮券不得限期使用 四月一日實行 更新日期:2007/03/30 10:20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從四月一日開始,所有商品禮券都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就算記了也無效,消費者仍可拿著寫有「逾期無效」的禮券, 業者也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消保會指出, 消費者在使用禮券時,發生任何糾紛,都可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在商品禮券的定義上,消保會指出, 悠遊卡、無償取得的抵用券、折扣券,是排除在外。 依據消保會的規定,禮券定型化契約應有三要及八不應, 三要是: 一、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 八不應為: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330/57/c8b1.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51.233

04/03 04:38, , 1F
"不適用"無償取得之抵用券和折扣券.....
04/03 04:38, 1F
文章代碼(AID): #1639KPXO (Dep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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