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主購失聯、延誤退款、未處理團務之罪責?
剛剛在合購版爬置底文越看越寒心,
覺得好好的合購為什麼會有這麼多出包主購呢...
然後團員很多在置底文討論:除了報黑以外還可以行使那些法律途徑保障自己權益呢?
在進入正文之前,在這裡還是要呼籲一下合購是建立在主購跟團員的信任之上
實在是很不樂見看到團員必須要用報警來促使主購出面>"<
因為明天還要上班,在這邊先單就置底發生情況的"刑事"責任討論。
另請注意,其實在PTT這個平台上的規定本來就是以道德為基礎約束,
並不是每件事情都是違法的。
你可以說這件事情本身處理得很雷,但他不一定是違法的;
或者就算有些事情我們認為是違法的,但有時也因為訴訟實益太低(所侵害法益太少)
或者是法院/檢察官見解不同而未能成罪。
這篇文章也只是試著提出可行的救濟途徑,
並非一定就"該"或"能"用這樣的管道處理。
情況A: 主購失聯,且物品"逾合理期間"尚未收到。
所謂合理期間建議用舉證的方式處理。
ex. 同賣家/同銷售平台的其他團已經超越該團進度甚多,
達不特定多數人都覺得"太慢"的程度。
→這時候可以用侵占罪或詐欺罪來處理。
因為事實上團員並未取得應得之物品,主購無法(並未)解釋團員所給付的款項
目前流向,那麼就可能是詐欺或侵占。
參考法條:刑法第335、339條(以下節錄)
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情況B:主購失聯或於"逾合理期間"尚未處理寄錯物品
再次呼籲:當然遲延處理是讓團員很心焦又生氣的事情,可是還是建議給主購解
釋的機會跟處理的期間。團員可以要求主購於特定時間內完成,未完成則!@#$%。
→這時候可以用背信罪來處理。
主購受託為他人(團員)處理事務卻使團員受有損害,則並非詐欺或侵占(因為團員
有收到東西,主購確實有處理團員事務但卻因處理不當/營利/使自己受有損失等
理由而擺爛)
參考法條:刑法第342條(以下節錄)
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情況C:主購營利
這裡指的營利必須要是確定事實,且可明確算出主購有獲利的金額及相關證據才
能主張。
→這就是詐欺罪或背信罪
主購為自己之利益而使團員受有損害,則可主張。
參考法條:刑法第339、342條(前文已有節錄)
情況D:主購退款短少
同情況C,必須要是確定事實,ex主購說退60元,但團員實收到50元。
→可以侵占罪相繩之。
主購扣留應退團員金額未退,則主購受有利益,這就是侵占。
參考法條:刑法第335條。
情況E:主購給予虛偽截圖使團員誤信金額或相關合購資料
這個狀況我想提好幾次了...但都很怕引起大家的爭論Q_Q
當然這個狀況成罪的前提是"足生損害",
如果主購的行為是代買(亦即他自己沒買卻說有買)並不生團員損害就不能適用。
主購的代買行為是違反板規不是違反法律。
→這是偽造文書罪喔!
偽造拍下截圖、匯款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等都算。
參考法條:刑法第210條、220條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
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
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雖然本篇文章用意在提供團員救濟的管道,但是在這裡還是要重申再重申,
刑法是採無罪推定原則、罪疑惟輕原則,且有嚴格的三段構成要件。
必定要能夠證明有客觀事實、主觀犯意、具體損害才會成罪,
所以請團員不要見黑影就開槍,
但是也請有意擺爛/營利的主購們自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46.8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hat82gether/M.1399827272.A.F61.html
推
05/12 00:56, , 1F
05/12 00:56, 1F
推
05/12 00:59, , 2F
05/12 00:59, 2F
推
05/12 01:19, , 3F
05/12 01:19, 3F
推
05/12 01:58, , 4F
05/12 01:58, 4F
推
05/12 02:07, , 5F
05/12 02:07, 5F
推
05/12 02:45, , 6F
05/12 02:45, 6F
推
05/12 03:29, , 7F
05/12 03:29, 7F
推
05/12 06:50, , 8F
05/12 06:50, 8F
推
05/12 09:41, , 9F
05/12 09:41, 9F
推
05/12 11:09, , 10F
05/12 11:09, 10F
推
05/12 12:20, , 11F
05/12 12:20, 11F
推
05/12 13:26, , 12F
05/12 13:26, 12F
→
05/12 13:27, , 13F
05/12 13:27, 13F
→
05/12 13:27, , 14F
05/12 13:27, 14F
→
05/12 13:33, , 15F
05/12 13:33, 15F
我是法律工作者。但不喜歡在版上公開我的職業。
推
05/12 13:34, , 16F
05/12 13:34, 16F
不當得利是民法的講法 下次有時間再繼續寫
推
05/12 14:17, , 17F
05/12 14:17, 17F
→
05/12 15:43, , 18F
05/12 15:43, 18F
→
05/12 15:44, , 19F
05/12 15:44, 19F
→
05/12 15:45, , 20F
05/12 15:45, 20F
→
05/12 15:46, , 21F
05/12 15:46, 21F
→
05/12 15:47, , 22F
05/12 15:47, 22F
→
05/12 15:47, , 23F
05/12 15:47, 23F
→
05/12 15:49, , 24F
05/12 15:49, 24F
→
05/12 15:50, , 25F
05/12 15:50, 25F
推
05/12 16:14, , 26F
05/12 16:14, 26F
→
05/12 16:39, , 27F
05/12 16:39, 27F
→
05/12 16:39, , 28F
05/12 16:39, 28F
→
05/12 16:40, , 29F
05/12 16:40, 29F
→
05/12 16:40, , 30F
05/12 16:40, 30F
→
05/12 16:41, , 31F
05/12 16:41, 31F
→
05/12 16:42, , 32F
05/12 16:42, 32F
→
05/12 16:42, , 33F
05/12 16:42, 33F
→
05/12 16:42, , 34F
05/12 16:42, 34F
謝謝以上推文版友的指教(能夠用此篇文章拋磚引玉使潛水的版友提出意見真是太好了),
誠如miyukiy版友所述(m版友推文一向非常精準而中肯),刑法的成罪是非常嚴謹的,
不是今天版主、團員、主購在這裡指著對方說"你犯了某某罪"就定論。
↑相關的強調用語在文章裡面已經出現很多次,在這裡再強調一次。
可是當版友遇到合購糾紛像無頭蒼蠅在這裡求助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提供方向思考,
這才是本篇文章存在的意義。
推
05/12 21:12, , 35F
05/12 21:12, 35F
推
05/12 21:50, , 36F
05/12 21:50, 36F
→
05/12 21:51, , 37F
05/12 21:51, 37F
→
05/12 21:52, , 38F
05/12 21:52, 38F
→
05/12 21:54, , 39F
05/12 21:54, 39F
→
05/12 21:54, , 40F
05/12 21:54, 40F
→
05/12 21:56, , 41F
05/12 21:56, 41F
→
05/12 22:01, , 42F
05/12 22:01, 42F
→
05/12 22:02, , 43F
05/12 22:02, 43F
→
05/12 22:02, , 44F
05/12 22:02, 44F
走民事途徑是較為正確的作法,只是要付出較多訴訟成本。
等工作比較不忙了再寫民事篇...
推
05/13 20:37, , 45F
05/13 20:37, 45F
推
05/13 21:08, , 46F
05/13 21:08, 46F
推
05/13 21:42, , 47F
05/13 21:42, 47F
→
05/13 21:43, , 48F
05/13 21:43, 48F
沒有要給版友上民事課程啦ˊˋ
推
05/14 07:52, , 49F
05/14 07:52, 49F
推
05/15 10:04, , 50F
05/15 10:04, 50F
推
05/15 12:26, , 51F
05/15 12:26, 51F
→
05/15 12:27, , 52F
05/15 12:27, 52F
→
05/15 12:27, , 53F
05/15 12:27, 53F
→
05/15 23:18, , 54F
05/15 23:18, 54F
→
05/15 23:20, , 55F
05/15 23:20, 55F
→
05/15 23:21, , 56F
05/15 23:21, 56F
→
05/15 23:24, , 57F
05/15 23:24, 57F
→
05/15 23:25, , 58F
05/15 23:25, 58F
→
05/15 23:25, , 59F
05/15 23:25, 59F
→
05/15 23:39, , 60F
05/15 23:39, 60F
主購行為比較接近代理→承攬
因為民法上的關係比較複雜所以還沒有寫......
但是我個人覺得說只要有收"雜費"就叫作有給付是非常武斷的說法
雜費不是給主購的報酬.........
(現在不是要來戰雜費Orz)
→
05/16 22:24, , 61F
05/16 22:24, 61F
→
05/16 22:24, , 62F
05/16 22:24, 62F
→
05/16 22:24, , 63F
05/16 22:24, 63F
→
05/16 22:25, , 64F
05/16 22:25, 64F
法律是"人"訂出來的東西,不會有自己的思想;所有對於法律的解讀都是"人"在解讀喔。
尤其是私法(例如民法)上行為,就是"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
05/17 01:06, , 65F
05/17 01:06, 65F
→
05/17 01:06, , 66F
05/17 01:06, 66F
→
05/17 01:08, , 67F
05/17 01:08, 67F
→
05/17 01:08, , 68F
05/17 01:08, 68F
→
05/17 01:09, , 69F
05/17 01:09, 69F
→
05/17 01:11, , 70F
05/17 01:11, 70F
推
05/17 01:51, , 71F
05/17 01:51, 71F
推
05/17 01:53, , 72F
05/17 01:53, 72F
→
05/17 01:54, , 73F
05/17 01:54, 73F
推
05/17 03:45, , 74F
05/17 03:45, 74F
→
05/17 03:45, , 75F
05/17 03:45, 75F
把推錯文的推文撈回來XDDDD
我也反對以刑逼民,這只是一種訴訟手段(畢竟本質上合購糾紛就是民事糾紛)
但是聲請支付命令對版友來說往往比實際損失還多(很多版友的損失金額只有幾十元)
不過就像我前面說的,本篇文章是拋出一個議題提醒團員可以用甚麼管道主張法律權益。
※ 編輯: sevenmimi (58.114.181.42), 05/17/2014 10:03:07
Chat82get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消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