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美容導入儀事件之判決
《 前言 》
以下ABC三點為本判決書前言:
(exsibyl以下簡稱e,almighty以下簡稱a,silverstar00以下簡稱s)
A. 關於e對於s的質疑,版方不列入考量,原因如下:
不管s意圖為何,是否帶有惡意,他所提出來的證據,包括相片
資訊跟IP等是真實且可供檢驗的。
B. 關於機票、會議記錄或人證等版方認為沒有必要再向e要求提交,
原因如下:
就算e提出了機票、會議記錄及人證,版方也沒有辦法檢驗其真
實性,也就是無從得知是否為假造或經變造。有機票也不代表有
參加美容展,沒有真實性的證據不算是證據。
C. 本次案件圍繞在「到底多熟才算熟?才算構成自徵?」,不管是
s提出的證據,或e與a的答辯均朝向此一方向延伸,事實上這兩
個問句都太過籠統。兩人關係不熟就不會自徵嗎?兩人關係夠熟
就會自徵嗎?其實熟跟自徵根本是兩回事,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故版方審理此案的方向將略有調整。
《 判決書正文 》
在e得知a為賣方之後,沒有善盡告知團員及板主的義務,考量其
在合購版上長達兩年的經歷,明知此議題敏感,卻隱而不談,視
為「應告知而未告知」。
原本案件到這裡就可以結束了,但是兩人在後來漫長的解釋過程
中不斷橫生枝節,重複解釋→有疑點→再解釋→新證據→再再解
釋→其他新證據→再再再解釋的輪迴,而解釋之中又互有矛盾之
處,版方認為必須對此狀況有所規範。
當版方以清楚明白的水球詢問a先生兩人聯絡的時間、方式及往來
情形,a先生的回答與IP記錄有所出入,對此e辯稱是a搞錯意思或
因為臨時被丟水球搞不清楚狀況以致於誤解問題內容,版方認為太
過牽強,原因如下:
證人的每一句話都是有誠信責任的,在做出證言之前本來就該確
定瞭解問題內容。況且版方所使用的言詞應沒有任何模糊的空間
,每個問句都是具體且清楚的。此外2月後還有不止一次見面(4/8
,4/17,5/6各一次),"過年"又是一個明確的時間點,說是記
錯也未免太誇張了。
互信是合購的基礎,重要性遠大於有賣家滲透進來。倘若版友不
信任合購版,不信任主購,不信任板主,合購版根本沒辦法維持
下去,早就變成詐騙集團的大本營了。從e跟a的答辯中,我只看
到兩人不斷的對於「怎樣才叫熟?」有諸多解釋,為此避重就輕
有之,刻意隱瞞訊息有之。雖然e與a的態度均非常良好且願意配
合調查,然而兩人的證詞真實性因為接踵而來的"爆料"不斷的有
所修正,從一開始兩人只是在校友會版上回文的關係,變成會MSN
聯絡,請教問題的關係,再到會去他家聊聊的關係,又到會多次
借用電腦發一些個人心情瑣事的關係。
問題在於,並非以上種種關係代表"熟或不熟",而是兩人言語反
覆使得其證言真實性大打折扣,明顯違反合購堅持要求的誠信原
則。
另外還必須給版友正確的觀念,「賣力解釋」或「看起來有誠意
」不能作為判別是否違規的依據(之前有個版友也是在恰特版瘋
狂解釋 …後來也是被踢爆才哭著道歉…=.=),由於先入為主的
觀念容易使得判斷出現偏頗。所以版方在審理的時候盡可能以眼
前看到的事實做出判斷,認為e違反了誠信與事前告知等兩大原則
,至於賣家自徵情節因沒有直接證據故持保留態度,在後面再做
個人說明,就此部分判決如下:
1. e終身水桶,原因是除未盡告知義務之外,在s版友提出質疑
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將兩人的往來情形坦承,反而避重就輕,
直到後來IP記錄被找到,才做解釋。而且針對a先生的「錯誤
證言」(即聲稱兩人今年2月即沒見面)沒有提出合理令人信
服的解釋。況且這中間不斷出現證詞自相矛盾的情況,當一
位版友的誠信度受到質疑,合購團等於沒有立足基礎。日後
再開團或跟團,難保不會又發生一次這樣的羅生門事件。
2. 此合購團立即取消,立意為保護版友以免版友也陷入羅生門。
如果有團員還是覺得不在乎反正只要東西拿到就好,版方也不
強制,只是合購版不承認此為正式的合購團,所有合購團享有
的權利也一併取消,包括提報黑人、po文轉讓等權利。(感謝
fishla板主迅速的回覆與配合 ^^)
《 備註:關於賣家自徵情節說明 》
本次並未出現賣家自徵確立的決定性證據,事實上口頭的承諾代徵
完全不會留下任何證據,就算MSN紀錄也不會落入版方手裡,所以
必須先給大家一個觀念,間接的賣家自徵幾乎不會留下任何版方可
取得的證據,所以版方沒有判定兩人自徵確立。針對這部分僅提供
個人備註如下:
e的態度一直都是良好且願意配合的,他所一直傳達出的訊息是他很
坦蕩蕩,本次狀況是個誤會,而他願意全力配合以解釋誤會。然以
版方角度看來,這次的誤會並不是非常嚴重,學長學妹的關係也算
不了什麼,一開始未告知確實犯錯,但如果馬上把事情說明白,也
不會還得查IP出動板主水球蒐證這麼麻煩。原本單純的事情居然能
最後搞得這麼複雜,其實問題出在兩人沒有第一時間誠實清楚、直
接了當的把所有事實告知(如果有難言之隱不能對版友說明,更該
老實告知板主,不該以此為理由隱瞞重要訊息),思及這點,我便
覺得這與兩人看似坦蕩蕩的態度有所出入,產生頗大的違和感,兩
人似乎想隱瞞or輕描淡寫帶過某些事情,想隱瞞的是自徵意圖還是
其他的事?我不清楚,只能說這是我感覺到的。
至於為什麼不老實講,也許有人會覺得e可能不知道怎麼辦才好,又
擔心捲入賣家自徵,才會避重就輕。但我個人認為這並不能算是理
由…18歲的大學生,合購經驗長達兩年,恰特版的常客,看過合購
討論串發過為數不少的文,不可能不知道怎麼做才是最好的。既然
知道怎麼做才是對的,卻不願意去做,原因為何?這又是另一個無
法解答的問題。
關於獨家代理的部分,不可諱言這確實是強大的利益動機,但因沒
有其他相關證據,我也無法自己推導結論。故本部分保留。
本備註牽涉我個人的主觀意識,謹紀錄於此。
《 其他事項及結語 》
以下順便針對a的問題回答,順便表明版方立場,讓大家有所依循:
Q:我跟E君很熟,他開了這個團,可以成團嘛?
A:可以,但是有三個要件
1. 他自己也有要買
2. 兩人關係必須事先告知團員
3.兩人之間沒有利益輸送
Q:我跟E君不熟,他開了這團,可以成團嘛?
A:可以,有兩個要件:
1. 他自己也有要買
2.兩人之間沒有利益輸送
Q:我跟他很熟,我說不熟?這樣可以成團嘛?
A:不可以,違反誠信原則即不能開團。
Q:我跟他不熟?,我說不熟?這樣可以團嘛?
A:可以,要件為:
1. 他自己也有要買
2.兩人之間沒有利益輸送
Q:不管我跟他熟或不熟?都不想開團,這樣可以嘛?
A:不開或跟團,表示不在合購版處理範圍之內,版方不予回答。
同時竭誠希望此判例能確認合購版對誠信原則的重視程度。正因為網
路的資訊不足,也因為賣家自徵的判定難度,合購版才必須用強硬的
手段建立起「誠信」這道防線。不管有沒有自徵情節,不管有沒有營
利意圖,模糊的地帶都必須要事先向團員交代清楚,在合購文內寫明
。放馬後砲圓謊是很容易的、看圖說故事也是很容易的、撇個一乾二
淨也是很容易的,如果大家都說:「我沒有這樣的想法就是沒有,你
對我的所有指控都是假的,你也沒有證據。」,合購版要如何維持秩
序?我思考了很久,最後認為還是要從根本下手,只要沒有善盡告知
義務,只要違反誠信原則,就應該要給予違規處分。
以上落落長的判決書完畢…拜託不要叫我再重寫一次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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