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現物要約?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金黃色的黃金獵犬)時間23年前 (2002/05/23 10:4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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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係有關現物要約之規定,其意義如下: 〈一〉 須未經消費者要約。 所謂要約,係指希望購買的表示。 如係先經消費者表示希望購買(要約)時,即已非現物要約而應屬買賣的範圍。 〈二〉 須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 現物要約,限於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要約時, 即將商品逕行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而言。 如:已經消費者要約後始用郵寄或投遞商品,即屬郵購買賣; 雖未經消費者要約,惟如係以到府推銷之方式, 而不是以郵寄或投遞之方式來推銷商品,則屬訪問買賣。 〈三〉 消費者對以現物要約方式所寄送之商品,不負保管義務。 ----- 本文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 感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轉載推廣法律常識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 消費者中心專線:(02)23214700 http://www.cpc.gov.tw/ -- 心裡個房間,一半住著快樂一半住著悲傷噓~~~~~~別笑的太聲,以免把隔壁的悲傷吵醒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2.45
文章代碼(AID): #yx5WR00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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