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美食] 卡比咖啡事件(貓咪拉花)
刪除因為不熟機手機版ptt而分成很多篇的系列文,直接濃縮在這篇。
雖然當初是被轉文過來,但沒遵守版規模式還分成那麼多篇發文,對不起各位。
我和店家之間的部分,已經放下了,
所以我主要是把過去的發文加上我的推文濃縮起來,方便大家閱讀,還給本版乾淨版面,
沒有要針對店家多說什麼了。
那些店家後來給我的臉書訊息也拿掉了,沒必要公開了,我跟老公之間的訊息也拿掉了。
但對於W版友的部分,我最後會有話要說。就像您希望您的發文能給版友啟示發文前要多
想想一樣,我也很希望,我最後的話,能讓版友們以非當事人的身份跳出來前,再斟酌。
--
一,事件:
(這邊是在講得以被驗證的事實,只摘要監視器照理說可以錄到的行為跟時間點部分,
以及天氣。因此先拿掉態度爭議)
1. 9月30日我從檯燈旁空隙中看到空插座,使用了在沙發背後的空插座。
2.店家從很早之前就看到我在充電(至少從下午一點多到三點多好幾次經過都看到我充電)
其中兩次包含走到我筆電旁詢問空盤及收空盤。但沒有任何人對我提出不能充電一事。
3.我沒有意識到不能充電,充電器仍持續插著。
4.下午三點半左右,店家上來說沒有事先詢問不能充!要收電費五十元。
5.我意識到不能充,表示不好意思我不知道,立刻伸手去取充電器。
6.店家已走到隔壁桌,看到我伸手取充電器,
轉頭說妳可以繼續使用沒關係,反正我會收電費。
7.我沒花時間爭執,店家一個指令我一個動作,把充電器插回去了。
8.當時外面下大雨,即使發生了此事,我當下無法離開。因此從三點半坐到五點左右。
9.發現雨停,趕緊下樓上廁所並結帳。
10.結帳總額店家說多少,我就立刻直接付多少。
11.離開前我有跟店家表示我不是故意的。店家表示她知道。
二,雙方說法及爭議:(加入個人立場)
1,用電的經驗法則:
我:我到咖啡店都會帶手機跟筆電做事,需要充電,習慣找到插座自行充電。
店家:卡比咖啡是不能充電的,店家不提供客人插座。用電前應該要事先詢問。
W網友:跟店家的臉書擷取畫面顯示,W網友原本說原來我拔掉檯燈插座,說我很誇張。
店家看到W網友錯誤認知,沒有指證W網友說法,
W網友直接將帶有錯誤認知的擷取圖PO在本版上。
我自己主觀的結論:我對於自己用電的錯誤,從在店裏的時候就同意店家,因此不爭執。
我學到寶貴的一課,後來在星巴克看到大椅子後方牆面的插座,
或是星巴克比較角落的插座也學會詢問了。
而其他咖啡店,不論插座位置在哪,未來我一定要記得事先詢問,表示尊重。
2.用電的時間長短:
我:如果店家前面幾次在我座位旁看到我在充電時能夠好心提醒我,我絕對會立刻停止。
不論店家開口告知我不得用電的時間點是早還是晚,
不論我的用電時間是十分鐘還是幾小時,
我都願意依照店家事後指示的價錢支付,不會爭執。我對我錯在先這件事也不會爭執。
但店家認為沒事先詢問不得用電,為何店家在一點到三點半曾經有那麼多次機會告知我
卻不告知我,讓我停止這錯誤行為。
我被告知後,店家說要收五十元電費,我說好,並立刻伸手拔充電器。
我已經答應要付費,還是伸手想拔,是因為我替自己感到丟臉感到錯誤。
店家到隔壁桌後轉過來看著我,說妳可以繼續用沒關係,反正我會收費。
我個人主觀上聽到這語氣,感到很不舒適,旁邊還有客人,我不想多說,照店家說的插上
我開始line老公,簡單說明情況。我其實很想離開,但外面下大雨。
發現雨停,趕緊下樓離開。
店家:原本透過W網友表示我用了五小時。
後來我回覆W網友何來五小時之說,W網友立刻修改成近五小時。
W版友:看到我Line提及的時間點,在我的文章下面回文說我都用兩小時了還敢講。
我自己主觀的結論:我認為用電短或用電長,都是我的錯,不是重點。沒必要提時間長短
我不懂提時間長短的意義。我不會因為用電時間短的時候被告知,就不付50元或不認錯。
3.態度及語氣:
我:我主觀上認為當場我有立刻道歉,且我的語氣跟態度一直很柔和。
離開前我特別告訴店家我不是故意的。
我主觀上認為我離開前跟店家說這句話的原因,
是我認為自己有錯,不希望店家有不好的感受。
講那些的當時我早已結帳付清,我不是為了去爭執電費與用電的對錯才多講那些話的。
在二樓時我主觀上感受到店家的情緒化和不客氣。
店家:店家主觀上認為當場沒聽到我道歉,且店家跟W版友轉述的我話少且話簡短。
店家主觀上認為自己沒有態度不好,
店家跟W版友澄清態度並說我這位客人感受到什麼就不得而知了。
W版友:私信回我時,不聽我的解釋,不斷說我沒有正面回答監視器的部分。
只不斷問我“是否同意授權他向店家取得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版上?”
還提及我跟他都是高學歷的,並且於推文中把我的名片檔語錄PO在版上推文內。
W版友一開始告知我店家說要等我同意才能公開監視器畫面,但等到戰到最後,
我臉書訊息告知店家我同意店家公開給我看,
但店家說畫面及跟W版友的對話不能直接給我了。
W版友強調自己只是認為凡事要有證據,要衡平報導。
W版友很勇於查證,最早的發文還附上店家臉書訊息截圖,證明真有其事。
但W版友隔天早上再次轉述店家大量說法後,這次卻沒有附上截圖證明了。
W版友說截圖很累,但我說附上幾張也好,W版友改成說交給調解委員。
我自己主觀的結論:
這些主觀上的語氣,主觀上的態度,都不重要了。
我待過監視器產業,一般店家的監視器價錢是如何,能顯現出什麼,我大概了解。
態度跟講過的話,畫面上看不出什麼的。
有些網友說可以看到嘴巴有沒有在動。但在動又如何?一個人嘴巴動可能講出的話何其多
看肢體動作?有肢體動作又如何?沒肢體動作又如何?
今天態度的部分,讓人不開心的部分最重要的是言語,不能完整還原言語,
態度的部分就沒必要談了。沒意義。
但我有一個小小的疑惑。本版,每一篇不都是客人分享自己個人主觀感受嗎?
分享的每一位客人,您們在說出自己的感受時,當下在店家都有錄音嗎?
店家有權利回覆我的文章,親自表達店家自身的個人主觀感受。
但透過自稱沒去過店裏,也自稱不認識店家的W版友不斷轉述?
店家說不想爭執,卻不斷找不真正了解當場狀況的人轉述,這在溝通上豈不是下策?
連雙方當事人面對面溝通都能產生誤會了,何況是轉過一手的言論?
--
給W版友,以及其他版友的話:
對不起造成您們困擾,對不起您們都鼓勵我別再回文了我還不斷造成版面混亂。
但,若您們現在有空,請花幾秒鐘,看看這一句就好...
這是我跟W版友推文跟私信完的深刻體悟。
人非完人,得饒人處且饒人。
我本來一開始的初衷,是氣店家態度不好,
昨晚又回想到新竹版友不少消費過的版友曾跳出來,反應態度的部分,可是我前天跟店家
臉書訊息往來,覺得店家至少文字上是尊重的。
我昨晚仔細想想,試著站在店家角度想,
為何不少人說個人主觀感受是曾經被態度氣到不行,而店家個人主觀感受是不覺得。
或許某些消費者感受到的說話方式跟表情,對店家而言,只是他們比較嚴肅的表達方式。
就態度這件事,本來應該是主觀感受,各有各的想法無所謂得。
主觀上感受不好,不要去消費便是,有什麼好一直說的。
但我被W版友私信跟推文言詞激怒後失去理智了。
我開始陷入不理性的模式,店家跟我之間變得一點都不重要了,
我反而是想把W版友前後矛盾的部分指出來。
其實這些都是多餘的。
我自己回想在本版的這幾天,根本是在氣W版友。
我氣的是他對我的態度(對...又是態度...我對態度真的很介意)。
我沒有區分現實跟網路的界線,我認為即使是在網路上,還是要溫和好好講。
但這裏是網路世界啊,大家不是我的誰,
沒有必要對我使用太好的語氣。沒必要抓到我語病後停止緊追不捨。
W版友透過推文跟私信,暗示我知道我部分個人資訊。(例如高學歷)
其實我早知道您搜過我了,我一直沒點破,這才是我原本拒絕答應您公開監視器的原因。
抱歉,我誠實的告訴您,本來真的非常懷疑您的真實動機。
我知道自己沒資格這麼說,但請您不要用同樣的方式對待未來的發文者了。
下次若您希望讓雙方意見陳列在版上,既然您都聯繫到店家了,請您說服店家自己發文吧
店家的感受他自己最清楚,也最能表達自己的原意。
但W版友有讓我學到不少,我自己看待網路的方式應該要放下。
推文的人,只有一位是我認識的,其他都是陌生人。
我老公看到我這樣很難過,他才忍不住說了三句話。
但沒出現很久了。早就神隱。我不准他在回。
我也不是部落客...除了這次咖啡廳文之外,其餘的文章都是我紀念結婚籌備過程的天地。
部落格只有放在私人臉書帳號上給朋友看而已。
這輩子在PTT上的PO文寥寥可數,我從來沒當過網戰當事人,我連酸味推文都沒有過。
以前都覺得網友當事人幹嘛這麼火大還要一直澄清...我錯了。
當我成為當事人,我才知道要放下跟網友之間的你一言我一語有多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75.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nti-ramp/M.1444008453.A.C32.html
噓
10/05 09:31, , 1F
10/05 09:31, 1F
→
10/05 09:31, , 2F
10/05 09:31, 2F
推
10/05 09:37, , 3F
10/05 09:37, 3F
→
10/05 09:41, , 4F
10/05 09:41, 4F
※ 編輯: littlefairy (114.36.75.60), 10/05/2015 09:42:28
推
10/05 10:28, , 5F
10/05 10:28, 5F
推
10/05 10:54, , 6F
10/05 10:54, 6F
→
10/05 10:55, , 7F
10/05 10:55, 7F
推
10/05 11:10, , 8F
10/05 11:10, 8F
→
10/05 11:10, , 9F
10/05 11:10, 9F
→
10/05 11:16, , 10F
10/05 11:16, 10F
→
10/05 11:16, , 11F
10/05 11:16, 11F
→
10/05 11:22, , 12F
10/05 11:22, 12F
→
10/05 11:22, , 13F
10/05 11:22, 13F
→
10/05 11:22, , 14F
10/05 11:22, 14F
→
10/05 11:23, , 15F
10/05 11:23, 15F
→
10/05 11:26, , 16F
10/05 11:26, 16F
→
10/05 11:27, , 17F
10/05 11:27, 17F
→
10/05 11:28, , 18F
10/05 11:28, 18F
→
10/05 11:29, , 19F
10/05 11:29, 19F
→
10/05 11:30, , 20F
10/05 11:30, 20F
→
10/05 11:35, , 21F
10/05 11:35, 21F
→
10/05 11:35, , 22F
10/05 11:35, 22F
→
10/05 11:35, , 23F
10/05 11:35, 23F
→
10/05 11:36, , 24F
10/05 11:36, 24F
→
10/05 11:37, , 25F
10/05 11:37, 25F
→
10/05 11:38, , 26F
10/05 11:38, 26F
→
10/05 11:42, , 27F
10/05 11:42, 27F
→
10/05 11:43, , 28F
10/05 11:43, 28F
→
10/05 11:43, , 29F
10/05 11:43, 29F
→
10/05 11:44, , 30F
10/05 11:44, 30F
→
10/05 11:44, , 31F
10/05 11:44, 31F
→
10/05 11:44, , 32F
10/05 11:44, 32F
噓
10/05 11:45, , 33F
10/05 11:45, 33F
→
10/05 11:45, , 34F
10/05 11:45, 34F
→
10/05 11:45, , 35F
10/05 11:45, 35F
→
10/05 11:46, , 36F
10/05 11:46, 36F
→
10/05 11:46, , 37F
10/05 11:46, 37F
→
10/05 11:46, , 38F
10/05 11:46, 38F
還有 229 則推文
噓
10/14 00:54, , 268F
10/14 00:54, 268F
噓
10/15 05:23, , 269F
10/15 05:23, 269F
→
10/15 05:24, , 270F
10/15 05:24, 270F
→
10/15 05:27, , 271F
10/15 05:27, 271F
→
10/15 08:57, , 272F
10/15 08:57, 272F
→
10/15 13:47, , 273F
10/15 13:47, 273F
噓
10/15 16:05, , 274F
10/15 16:05, 274F
→
10/15 16:05, , 275F
10/15 16:05, 275F
噓
10/15 23:19, , 276F
10/15 23:19, 276F
→
10/16 08:17, , 277F
10/16 08:17, 277F
噓
10/16 10:10, , 278F
10/16 10:10, 278F
→
10/17 00:20, , 279F
10/17 00:20, 279F
→
10/17 10:06, , 280F
10/17 10:06, 280F
推
10/17 16:58, , 281F
10/17 16:58, 281F
推
10/19 00:48, , 282F
10/19 00:48, 282F
→
10/19 08:52, , 283F
10/19 08:52, 283F
→
10/19 10:32, , 284F
10/19 10:32, 284F
→
10/19 11:10, , 285F
10/19 11:10, 285F
噓
10/19 14:06, , 286F
10/19 14:06, 286F
噓
10/19 16:45, , 287F
10/19 16:45, 287F
→
10/19 23:48, , 288F
10/19 23:48, 288F
推
10/20 00:56, , 289F
10/20 00:56, 289F
→
10/20 08:49, , 290F
10/20 08:49, 290F
噓
10/20 15:14, , 291F
10/20 15:14, 291F
噓
10/24 01:26, , 292F
10/24 01:26, 292F
→
10/24 01:27, , 293F
10/24 01:27, 293F
噓
10/24 09:59, , 294F
10/24 09:59, 294F
噓
10/24 18:46, , 295F
10/24 18:46, 295F
噓
10/25 15:08, , 296F
10/25 15:08, 296F
噓
11/16 16:14, , 297F
11/16 16:14, 297F
噓
11/18 19:39, , 298F
11/18 19:39, 298F
→
11/18 19:40, , 299F
11/18 19:40, 299F
→
11/18 19:40, , 300F
11/18 19:40, 300F
→
11/18 19:41, , 301F
11/18 19:41, 301F
噓
11/23 01:04, , 302F
11/23 01:04, 302F
→
01/27 10:58, , 303F
01/27 10:58, 303F
噓
02/12 21:41, , 304F
02/12 21:41, 304F
推
02/17 17:19, , 305F
02/17 17:19, 305F
噓
02/19 20:51, , 306F
02/19 20:51, 306F
推
03/21 02:38, , 307F
03/21 02:38, 307F
Anti-ramp 近期熱門文章
PTT消費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