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山高連環撞二死三傷 婦噴飛、女童壓
網誌版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31522545
※ 引述《aova (鰻魚♥張根碩)》之銘言:
: 一、店名:吃飽無罪燒肉店
: 二、地點:汀州路三段,現已搬到羅斯福路四段頂呱呱旁
: 三、時間:2010/2
: 四、此店「非好店」的原因:〔請簡明扼要填寫〕
: 新聞:文章代碼(AID): #1E1LDaGh (Anti-ramp)
: 吃飽無罪燒肉店使用生鏽烤網被我拍到將照片放在網路上
: 對我提「加重誹謗」告訴,說那是沒洗乾淨的烤肉醬並非生鏽
: 然而媒體報導這則新聞時,只將我因公然污辱起訴這件事放大
: 「店家使用生鏽烤網不檢討,提告後失敗」這件事卻被模糊掉
: 只怪我當初心直口快讓店家有抓我把柄的機會
: 我當初放生鏽烤網照就是要讓大家知道這間店做了什麼事
: 卻因自己的心情抒發模糊了當初的訴求
前情提要:
被使用生鏽烤網的店家告了以後,
因有圖有真相且能證明的確有用過餐,對食材的評價也不差
故認定我並非惡意中傷誹謗,僅分享心得,不起訴處分
想說回來把這個案子的心得分享給大家。
後我在網誌裡做心情抒發提及蟑螂二字,雖沒指名道姓,但以公然侮辱起訴
檢察官與法官認定,雖然沒指名道姓,但因為我有提到「告我的燒肉店」「在公館」
等有特定性的關鍵字,所以仍認定這樣的行為符合公然侮辱罪。
店家向我提出80萬的求償
說因為我的文章造成他們必須關店(結果是另開店面)
歷經一年多的訴訟
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罰款3000(給國家)(上訴駁回定讞)
民事部份認定有公然侮辱之實,但由於原告是「公司」(法人)沒有精神損害的問題,
再者原告無法證明「店家有損失」、也無法證明「是我以任何方式造成的」
故80萬的賠償部份,店家敗訴,我無須賠償任何金額
而我公然侮辱敗訴的部份,需網誌發文針對蟑螂二字向店家道歉兩個月。
一些曾就讀法律科系,與認識的律師告訴我,
我的案子看起來是輕輕提起,輕輕放下,
算是給我個教訓這樣,要我以後在網路上用字謹慎。
在官司裡與出庭過程中,
法官對於店家把我已經不起訴處分的部份
繼續拿來造惡,講得我很壞、對他們傷害多大這個行為~不置可否
法官在庭上說明:
客人會到店裡去消費或用餐,基本上這行為一定是出自於善意
客人覺得好或不好,都是算在合理評判內,怎麼可以因此就去告客人?
「那如果土城這裡的店都像你這樣,客人給負評就來告都告不完,那我還要不要做事?」
另外法官也說我願意寫一篇文章去介紹店家,在網路上分享
裡面好評負評都是合理的,也可以算是幫店家推廣,店家還應該要感謝才是
只是我被告後用字太偏激,這部份我自己也要檢討
本來,我真的只是覺得,我遭遇了社會上不公的事
所以我把欺負我的不特定對象比喻為蟑螂,我根本沒有要罵誰,僅是抒發
但「自己認為」跟「法律認定」如果不對等時
還是必須要服從法律約束
對於不好的店,再怎麼不開心,於公開場合用字譴詞上還是要保守
雖然每個法官對於公然侮辱的認定不同,但還是要避免這情況發生。
EX:同樣「不要臉」三字,有人被起訴,有人卻被法官認同原告的確不要臉XD
(我google我法官以前的判決書,瞭解他對公然侮辱認定嚴,只好認了XD)
告我的店家也把我在PTT上(我記得包括我這篇的原文吧)的文章都列下來
以這些文章當作我誹謗他們的證據
對我「誹謗不起訴」的部份聲請再議(繼續告下去的意思吧)
後來再議失敗了~~
原因是檢察長認為
我只是在網路或論壇分享到店消費心得,即使提到糾紛過程
但因為都只是就事論事,也沒有罵人或捏造,無誹謗意圖
全都在「言論自由」範疇內。
我在與非好店的店家抗衡(官司往來)中,學到了滿多東西,
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即使是分兩篇文章寫出來的,兩篇文章根本也都不相聯
但只要有特定的關鍵字詞,都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關於寫食記、寫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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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寫到這間店很爛,卻沒有說他為什麼爛,或是無法證明他真的很爛
比如一間店只是比別間貴,但服務也更好,卻只著墨在因為很貴所以爛
加上負面字詞再多點,被店家提告就很有可能會觸犯誹謗罪
相反地,若寫這間店很爛,也把這間店很爛的原因講清楚
比如碗沒有洗乾淨(甚至有拍照)
飯上面出現的很像小蟑螂的不明物(甚至有拍照)
環境很髒(甚至有拍照)
即使負面字詞多,被店家提告後
只要你講得出原因證明這間店真的很爛(有照片證據更好)
檢察官跟法官也一定會依照被告的證據來瞭解,這間店真的符合所形容的爛
為了避免您有可能不幸,遇到像這次告我~~如此不要這樣的店家(請開燈)
因你寫負評就告你  ̄ ̄
還說你所述、所拍的照片,根本不是在他店內拍的
建議你在拍特寫照時(比如火鍋裡漂浮的蟑螂)
也把店內環境與特寫處(那個火鍋)一起拍下來
起碼可以認得兩張照片的火鍋是在同一處拍的
讓店家賴也賴不掉。
還可以反告誣告。(誣告的門檻很高,不多說明)
再來就是,即使你放了照片佐證,你所發表的言論一定要是真實的
有些事情可能是「你的個人猜想」
也別講成「就是那樣」
即使你相信你的個人猜想(我把手機送回去修,錢付了,可是拿回來感覺沒修過)
但也不能講成好像事實一般(我拿手機去修也付錢了,但店家根本沒修,超黑的)
如果真的鬧上法院
對方可以拿得出證據(比如送到神腦的維修單上幾月幾號真的有你的機身序號)
那你就很有可能構成誹謗。
所以,在非好店板發表心得
你真的覺得那間店很機八,那間店的老闆真的不要臉到極點
建議可以先洋洋灑灑的PO文,想罵什麼就罵
但是打完文章後再看一遍,把髒話的地方修飾成「挖苦」「比較理性的字眼」
就會保你平安啦~~~~
至於不幸被告後要找律師嗎?
我覺得如果不是太嚴重的或民事部份
只是誹謗或公然侮辱,真的不用找XD
我這次打官司有找認識的律師,他雖然沒有明顯拒絕我
在諮詢過程中他有一直跟我說其實罪不重、可能律師費都比罰金多等等
可以直接就讓我的案子簡易程序就過去~~~
反正我的狀況,最後就算有罪也不會怎樣XDDDD
不過我覺得我沒錯,我要公平正義!!!
我堅持請他辯護,幫我的簡易處刑轉正常程序!!!
雖然律師費真的是比罰金多耶!!我年底的出國旅遊經費就這樣沒哩XD
但對我而言,就是花一筆錢上一堂法律的實境課程
雖然最後法律認定我有錯,
但法官給我的判決書理由寫得很詳盡,
所以我不再認為我的心情抒發如我所想的合理,
我認錯,也接受這判決。
還有一個重點!!!!
準備要罵這間店之前,先瞭解一下老闆有沒有記者背景!
有記者背景,官司會辛苦很多,我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我這樣的小人物,可以在出庭當日被蘋果記者在法院門口攔截認出,叫出本名
以及所有新聞對我偏頗的報導,對方沒有記者背景的話,大概也辦不到。
很怕寫負評被告嗎?
被告不等於告得成,告你是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對方只是行使他的權利
你只要知道你沒有錯,你照實說,你有證據有證人
那一定要告訴全世界,這間店有多爛!!
只是心情抒發能免則免囉~~XD
以上給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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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題外話,有興趣的可以看完。
至於吃飽無罪現況
在官司開始後,迅速收店,於附近100m內又開了一間燒肉王子
跑到我網誌叫囂,又到PTT飽板發文說我找律師去跟法院關說所以才不起訴
有句俗語:活得開心,天下無敵。(請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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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再怎麼無敵,現在也已經關店
為了避免大家又不小心在這間店消費,因給負評被告
此公司全名為「宜園公司」,慎入~~
關店的原因當然不是我害的(他們賣團購券賣得可勤了)
可能詳細原因要問關係企業永和的狠生氣燒肉店,
好像是跟自家人有財務糾紛……
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至於狠生氣這間店……大家也是慎入啊。
只能說我的案子在我閱卷後,
才發現受委託告我的律師,竟跟當初狠生氣被華視報導使用生鏽烤網後
委託律師去要求華視將新聞下架的律師,是同一位啊
華視一開始秉持原則不肯撤新聞
後來狠生氣依照什麼廣電法之類的去跟另一個單位投訴
才逼得華視不得不下架該新聞
大概是說,被報導負面的店家負責人,有權要求撤新聞之類
這種一般人不會知道的條款,大概也只有像做過記者的狠生氣燒肉店老闆才知道了。
我那時想證明吃飽無罪的生鏽烤網跟狠生氣是一樣的都會生鏽
苦無證據,因為網路上的相關影片與新聞都被撤的非常徹底
徹底到我覺得很不單純。
結果居然在我的閱卷裡發現這個證據(這是自婊嗎?XD)
宜園公司可能為了證明曾有媒體指稱關係企業用生鏽烤網,因報導不實而撤
來佐證我指稱他們的生鏽烤網是無稽之談
所以才附上狠生氣的存證信函
不知道為什麼
除了狠生氣給華視的存證信函,還有華視拒絕的回覆信(?!)
裡頭還載明了華視拒絕的原因大意是「有經過店家同意入內拍攝,秉持新聞道德不撤」
以及最後華視被迫撤新聞的原因!!哈哈哈哈
狠生氣燒肉店位於永和的中正橋頭,
如果幾年前有蹲過美食板,可以知道狠生氣曾發生自己到網路上寫好食記
(有人稱那叫「假」食記)
自己到網路上用不同帳號(同ip)跟給負評的網友嗆聲
這麼好的店,本來是不該在「非好店板」分享給大家
但秉持著好東西要跟大家分享,大家參考後,請多擔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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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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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兩回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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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預設版上的文章都是事實啦
只是非好店版會比較有可能吃上官司
希望大家可以看到我的例子,謹慎用詞~
話說公然侮辱是3000新台幣可解決,但誹謗最高可罰30萬呢!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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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是~經過時也是店面出租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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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可以取笑我的真心話(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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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Google的那個版本通常都是別人誇獎我用的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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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飽無罪=>燒肉王子=>目前歇業。之後也許叫燒肉小公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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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建議與回覆:)!!
※ 編輯: aova 來自: 175.182.110.59 (12/27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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