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怨] 網路 PCHome- Winmark 維貿數位生活館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堅強 才能戰勝!)時間17年前 (2009/07/06 12:35), 編輯推噓7(7011)
留言1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店名: PCHOME 網路商店街-Winmark 維貿數位生活館 二、地點: 三、時間: 6/12購買 6/14到貨 6/18提出退貨 四、此店「非好店」的原因:〔請簡明扼要填寫〕 客福態度惡劣 販賣大陸貨不良品 退貨退費劣質   五、事實經過: 6/12日我訂購了一台59元的讀卡機 6/14收到 但是收到的包裝非常簡陋 只用夾鏈袋包著 外面是牛皮紙袋 這還不打緊 想說便宜如果東西沒問題也無所謂 結果 打開一看 根本就是被用過的 物品有明顯有刮痕 而且外蓋還無法密合 我測試用了一下 雖然功能沒問題 但是外觀就讓我非常介意 因此我就6/18申請退貨 並且將理由寫的很清楚! 然而此後一直沒有下文 店家當下有寄出系統設定信 標題為:店家退貨退款流程通知 但是裡面內容完全是空白 沒有任何退款流程 於是我去信詢問 6/22他才回覆我 問我有沒有寄回退貨 並且挑名我並未去信通知要退貨! 這太誇張了吧! 以上信件均還保留在 這時候我開始不悅了 之前根本沒給我任何消息也沒地址也沒流程 還怪我沒寄退貨 後來6/22的信有寫退貨地址 於是我就把退貨寄回去了 結果 後來一直完全沒有下文 我使用小包掛號寄回 於是上網查詢編號 才發現他早已收到 但是都沒任何動作 於是7/1我又發信給他負評價告知請盡速處理我的退款 他回文說我退回去的商品是良品 但是願意退費給我 不過我寄回去的運費要我自行吸收 接下來繼續拖 等到7/3才退款 然而我爭取的30元運費依舊強硬不肯退給我 我查詢過消基會 依法消費者保護法(94.02.05)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 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包含不得要消費者自行寄回退物 必須自行派人收回.. 然而我寫信抗爭 或是留言 他都不于理會 一直刪除我的留言 最後還封鎖我 不過他在7/3 於留言公告中提到: 從現在起客戶在收到貨7天內需退換的,不再讓客戶負擔運費。由我廠吸收 但是卻選擇性的 不退郵費給我..態度十分惡劣 這個網站賣的東西都是大陸貨 有非常多人在評價中 或是在留言版中提到 品質不佳 不能使用 或是跟我一樣覺得物品被使用過 況且消基會明文規定 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今天他的東西有問題 卻不肯負責任 惡劣到極點!!!! 六、備註: http://store.pchome.com.tw/winmark/HM/forumqalist.htm?QAStatus=Replay 留言版中 可見超多人反應物品有問題 他選擇性的回覆 甚至 有一篇有人提到跟我一樣的物品不能使用 他回覆直接報廢 不用寄回 結果我被要求寄回還被刁難揶揄 誇張到極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0.137.102

07/06 12:42, , 1F
消保法有個問題在於適用對象為企業經營者
07/06 12:42, 1F

07/06 12:43, , 2F
怎麼論網路賣家為企業經營者才是一大問題
07/06 12:43, 2F

07/06 12:52, , 3F
他是PCHOME購物街商家 並非一般網拍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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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3:21, , 4F
只要有從事商業行為 就算企業經營者 一般網拍賣家也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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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4:06, , 5F
並不是從事商業行為就算企業經營者,還必須要有一定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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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4:07, , 6F
如果從事商業行為就算企業經營者,那路旁開店都企業了!
07/06 14:07, 6F

07/06 17:14, , 7F
要進PCHome商店街需要統編喔~有統編就是企業經營者XD
07/06 17:14, 7F

07/06 17:15, , 8F
路邊開店可能沒營登,網拍個人賣家是個人小量二手販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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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7:15, , 9F
PCHome商店街的我們可以認定他最起碼是微型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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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9:46, , 10F
喔喔,原來如此
07/06 19:46, 10F

07/06 22:00, , 11F
有統編還不算企業經營者,統編只是拿來報稅用,跟企業經營
07/06 22:00, 11F

07/06 22:01, , 12F
者不要拿來劃上等號!
07/06 22:01, 12F

07/06 22:44, , 13F
所以樓上認為有登利事業登記=/=企業經營者? 不知界限在哪~
07/06 22:44, 13F

07/07 00:54, , 14F
看來是我弄錯了!依消保會92年5月13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61
07/07 00:54, 14F

07/07 00:56, , 15F
8號函,認定一般零售就是企業經營者的經銷商!真是抱歉!
07/07 00:56, 15F

07/07 00:56, , 16F
看來是我搞錯了~ Q.Q"
07/07 00:56, 16F

07/07 10:21, , 17F
這在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就有明確規定了
07/07 10:21, 17F

07/10 11:48, , 18F
我後來向消基會提出申訴賣方接獲公文後.願意退款給我了 ^^
07/10 11:48, 18F
文章代碼(AID): #1AKNy9Nb (Anti-ramp)
文章代碼(AID): #1AKNy9Nb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