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警告 TonyDog/fireflyyen 板友 不當發言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強哥)時間17年前 (2009/01/23 15:33),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判決主文:TonyDog 及 fireflyyen 各警告乙次。 判決理由: 首先是 TonyDog 板友反對 pinguliu 文章 (#19U79qJw) 中的主張。

01/23 02:02,
受害的人不是你,說風涼話也不會痛。
01/23 02:02

01/23 02:05,
你從第一篇開始就連續狂噓原po苦主,令人懷疑你的身份...
01/23 02:05
在本板,發表反對之見解絕對是允許的。 惟未免挑起爭議,請儘量不要在無客觀證據的情況下擅加臆測每個發文者的身分。 不過這裡只是要做一個呼籲,而不是警告的主要理由。

01/23 09:58,
Tony我看你就是屬於那種容易被煽動的人吧...
01/23 09:58

01/23 10:00,
企鵝在本板發言很久了 你是想說懷疑他是統一派來的嗎?
01/23 10:00

01/23 10:00,
如果是,我想你可能會欠企鵝一個道歉
01/23 10:00
我已推文同意不應懷疑企鵝的身分。我也同意 TonyDog 應給企鵝一個道歉。 但是我不同意我們可以隨意指稱他人是那種「屬於那種容易被煽動的人」。 這種言論已經踏入了「人身攻擊」的邊界,我並不希望情況愈演愈烈。 我們每一個上PTT的板友,都是人。人與人間要互相尊重,我想這是最基本的道理。 我們在生活中若指著別人說「你就是那種容易被煽動的人」,那肯定是要跟他吵架。 (就算我覺得某人腦殘,在未得醫生診斷證明之前,我一PO出來,就是公然侮辱。) 在這個板上,我們同樣也不希望看到類似的情況發生。 這個板是用來理性討論,而不是用來挑起爭端的。 這個板是要讓大家可以就事論事,而不是非人廢言的。 一旦使得板的秩序混亂,這也會導致板規之違反。 由於有違反板規 4 I (5) 之虞, 所以這裡給予一個警告。 警告並沒有任何限制發言的效果,只是希望大家知道言論也必須有分寸有界限就是了。 ﹋﹋﹋﹋﹋﹋﹋﹋﹋﹋﹋﹋﹋﹋﹋﹋﹋﹋﹋﹋﹋﹋﹋﹋﹋﹋﹋﹋﹋﹋﹋﹋﹋﹋﹋﹋﹋﹋

01/23 12:55,
一個弱勢的消費者對抗一個企業,利用公共網路要求賠償,有
01/23 12:55

01/23 12:58,
何錯誤之有? fireflyyen 用這種抹黑別人的手法,來反對別
01/23 12:58

01/23 12:59,
人支持消費者求償,又是何居心?當然,受害者不是你,所以
01/23 12:59

01/23 13:01,
你 fireflyyen 當然可以說風涼話,順便抹黑不跟著你說風涼
01/23 13:01

01/23 13:02,
話的人。我看,該道歉的人正是你, fireflyyen。
01/23 13:02
基本上我無法看出來 fireflyyen 的言論哪裡有抹黑別人。 因為我並無法看出抹黑之處,惟 TonyDog 反而堅稱其係抹黑,則我判斷 上述 TonyDog 的推文也已經很有可能將影響 fireflyyen 的個人聲譽。 因有違反板規 4 I (5) 之虞,於此予其一警告。 接下來是我對 TonyDog 的說法的回應: 反對意見一樣是一個意見,只要它沒有違反板規, 在未離題且能促進思考的範圍內,皆為同受保護的言論。 當然,未違反板規的風涼話也同樣不被禁止。 一個弱勢的消費者對抗一個企業,利用公共網路要求賠償,當然沒有任何錯。 但網路是大家的,不是某個人的財產。所以每件事都要接受公評。 不論那個公評是原來的發文者(或任何一個人)所喜愛或討厭的。 非好店板本來就是一個大家可以利用以分享非好店資訊的平台, 因為往往店家很可惡,但消費者居於弱勢,基於許多理由, 最後可能無法提出告訴,或是無法勝訴。 這時當然可以上來發表文章來警告大家, 讓覺得該店做的不對的板友可以拒絕再去消費, 利用消費者集體的力量來降低店家的營業額,做出法庭以外的經濟制裁。 所以我本來就很歡迎這次星巴克毒咖啡事件的受害者來本板PO文。 但是這裡不是我個人的部落格,這裡是自由開放的PTT,這裡有任何的意見聲音。 自由開放並不代表沒有秩序,秩序會因為眾人的意見而被建構起來, 例如大家覺得某件事並沒有引起那麼強烈的公憤,但受害者卻不斷地PO文, 這時雖受害人可憐,但也因公憤不足,故顯得佔用網路空間及板面。張爸為一適例。 我想從這個角度來看待言論,就不會這麼令人感到義憤填膺了。 自然也不會因此一時氣憤而失言了。希望大家發言前多想幾秒鐘...。

01/23 13:54,
有請TonyDog跟受害者一起去告統一吧 記得跟大家回報喔
01/23 13:54

01/23 13:55,
我有對受害者落井下石嗎?我只有微婉的勸該把網路資源用
01/23 13:55

01/23 13:55,
在該用的地方,而非變成張爸化只抱怨哭訴的地方吧
01/23 13:55

01/23 13:56,
再說,版規都沒在看的人我跟你沒什麼好說的...
01/23 13:56

01/23 13:57,
4-1 I II這兩點 看板主要不要把你送公海 而且我同時也
01/23 13:57

01/23 13:58,
想對你說 你這樣算是有毀謗我的名譽 自己請保重
01/23 13:58
關於板規 4-1 I, II 的部分, 因當初訂出時,有許多反對聲音,尚無統一意見,故一直是暫不施行。 我就只先用警告,畢竟兩位受警告人依其上站次數可推知應係PTT老手, 警告應足以防止其再犯板規,而不必採取激烈的公海處分。(再犯再公海即可) 非好店板 板主 legist 敬上 ─────────────────────────────────────── 相關板規: 板規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4. I 禁止: (5) 人身攻擊文章 板規第五條第二項: 5. II 曾於本板受警告處分者,如再犯板規,則不再施以警告處分,逕送公     海處分。 ─────────────────────────────────────── 公告文,可以推文,但‧禁‧止‧回‧文。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8.15 ※ 編輯: legist 來自: 140.109.18.15 (01/23 15:36)

01/23 23:13, , 1F
辛苦了<(_ _)>
01/23 23:13, 1F

01/24 12:52, , 2F
legist是我看過的版中最有原則的版主
01/24 12:52, 2F
文章代碼(AID): #19UNB5qP (Anti-ramp)
文章代碼(AID): #19UNB5qP (Anti-ra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