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Anti-ramp 板規 (2006/01/15)
Anti-ramp 板規 2006/10/24 製定
2007/01/15 第一次修正
1. 本板英文板名為 「Anti-ramp」,中文板名過去稱為「黑店板」,惟
因對於「黑店」尚無精準的定義,故今之中文板名改稱「非好店板」
,以杜爭議。只要板友認為店家不夠好,未達應有的標準,即符合本
板板旨而可PO文分享之。
2. 本板板旨:
本板之目的在於提供本站使用者發表及回應文章之空間,以揭發黑店
惡行,使非屬好店之企業經營者以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待個別或整體
消費者之事實能公諸於世,為人所公評,使黑店之資訊透明化,進而
以公眾之力量監督,以達打擊黑店、使黑店營業額下滑,甚或倒閉之
目的。
3. 不符合板旨之文章,板主有d文之權力。
4. I 禁止:
(1) 注音文 (若僅為語氣詞則除外)
(2) 不選字文 (不選字明顯連篇者)
(3) 公告文 (公告只有板主能用,板友不得使用)
(4) 粗口文 (髒話,且不要以為「他*的」之類之用語可規避本
款之適用)
(5) 人身攻擊文章(如指涉某人為小白、腦殘、豬、狗等等,及其他謾
罵、誹謗、侮辱用詞)
(6) 閒聊文章 (已與討論主題無涉,純屬使用者間聊天的文章)
(7) 廣告文章 (文章內容意在為特定商家圖利者)
II 違反者板主將直接d文。情事嚴重者,板主有給予劣文之裁量權。並
亦得視情形送入公海。
III 若為轉錄文章(例如從黑特板轉來者)有違反上述禁止者,請轉文者
主動自行編輯該文符合本板板規。否則板主將一視同仁,直接d文。
5. I 如以推文發表:粗口文、人身攻擊文章,由於板主無權刪除推文,故
板主有裁量是否直接將違反者送入公海之權利。
II 送公海限於一週(從處分公告時起算,計八十四小時整),並於期間
屆至後由被處分人寄信通知板主,再由板主解其水桶。
6. 板主有隨時更新及適用板規之權限。
7. 板主執行板務如有過當或違反執行板務規則之事情,使用者得至購物
名店街組務版或PTT行政法院申訴之。
※ 編輯: legist 來自: 61.229.26.97 (01/15 23:46)
※ 編輯: legist 來自: 218.167.176.55 (01/16 23:42)
推
02/18 23:0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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