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急問~~~拜託大家幫幫我

看板Anti-ramp (非好店)作者 (無法溫暖)時間22年前 (2004/08/10 02:19),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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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jojojojojo (黑黑黑)》之銘言: : 其實是我妹去工讀引起的糾紛, : 情形是這樣的, : 一開始我妹去應徵時,糊裡糊塗的簽了他們自己寫好的條約, : 條約裡面有規定說如果請假的話請一個小時要倒扣兩個小時的薪水, : 還有就是如果不做的話,要提早一個月告知, : 若沒有提前一個月,將會扣十天的薪水, : 請問一下我該怎麼作呢? : 我妹現在不想做了,因為店長太刻薄, : 可是如果他現在辭職的話,算一算的話會被扣掉半個月的薪水, : 大約一萬多快兩萬吧, : 或許對許多人來說沒什麼, : 但我妹畢竟高職剛畢業,這筆錢對他來說是筆不小的數目, : 我該怎麼為他討公道呢? : 先謝過各位了 ꐠ小妹之前有上過一些法律課程,還記得一些條文! 希望幫得上忙! 首先先問一下 你妹滿十八歲了嗎?如果沒有滿,那麼這個勞動契約應該是不成立的! 所以就不用擔心了! 再來 勞動基準法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 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看你所述的情況,你妹應該是合乎第十四條的第一項要求。 所以~~其實是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而且依勞基法,在終止契約之時雇主就要付薪資。 然後 妳妹打工的地方已經違反了 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意思就是 就算要付賠償金 也要先發給妳妹薪水 你們付不付賠償金是另外一回事! 不知道幫不幫得上忙 ^_^:A -- ~~:*::*:~~~~:*::*:~~ 美麗的櫻花 在綿延不絕的春雨之下 顏色都退了 我現在雖然還沉溺於情愛之中 但有天也會這樣衰老而去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8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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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傳去那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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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15y1AJF (Anti-r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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